被执行人:北京奥琳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1号楼23层A座23E-4。
法定代表人:庄晓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剑莹与被执行人北京奥琳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
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