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波、李雪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626执保2409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邹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14公开日期:2020-10-26
当事人:王波;李雪婷;牛明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26执保2409号申请人王波,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申请人李雪婷,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牛明金,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申请人王波因与被申请人李雪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雪婷、牛明金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

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5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雪婷、牛明金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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