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倪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9006刑初448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天门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5公开日期:2020-10-28
当事人:倪明
案由:开设赌场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9006刑初44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明,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华茂科技园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调度员,住天门市。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宇鹏、胡文督(实习),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明及其辩护人胡宇鹏、胡文督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倪明在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陆羽菜场东面宿舍楼二楼开设麻将馆,提供电动麻将桌供人打麻将赌博,并以每人入场1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

2019年8月4日20时30分许,天门市公安局在该麻将馆当场抓获以打麻将方式赌博的参赌人员敖某、万某、陈利等20人。

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倪明主动到天门市竟陵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了支持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倪明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倪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倪明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倪明的户籍证明,天门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缴款书、说明,现场照片,租房收据等书证;证人徐柏枝、敖某、万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倪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明以营利为目,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参赌人员达20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倪明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倪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