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满箱,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该被告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家伟,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现住天津市河**。
该被告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满箱、田家伟犯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满箱、田家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因被告人张满箱需参加驾驶员科目一考试,但因其文化程度原因,无法通过该考试。
故被告人张满箱要求被告人田家伟代替自己参与考试。
后2019年9月5日9时许,在天津市××队车辆管理所津西分所的考试现场,被告人田家伟在替被告人张满箱参加考试的过程中,被告人田家伟被监考民警发现有替考行为,民警现场将被告人田家伟抓获。
在民警将被告人田家伟带离现场时,被告人张满箱主动向民警表明自己的身份。
被告人张满箱、田家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查,驾驶员科目一考试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国家考试。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满箱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田家伟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满箱、田家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张满箱、田家伟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证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视频资料、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满箱让被告人田家伟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满箱与被告人田家伟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张满箱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家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依法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满箱、田家伟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满箱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田家伟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