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佳舟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09执10434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26公开日期:2020-11-03
当事人: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佳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其他案由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9执104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伟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赛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佳舟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div>法定代表人:吴端端。

本院在执行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佳舟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佳舟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沪市监虹处(2019)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45,704.36元,罚款828,144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上海佳舟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