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屈小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592刑初61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6公开日期:2020-11-05
当事人:屈小天
案由:危险驾驶

葛洲坝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592刑初61号公诉机关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小天,曾用名屈晓烟,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宜昌金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西陵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以鄂宜葛检一部刑诉〔20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小天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0时许,屈小天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从体育场路往夜明珠路方向行驶,当行至三峡医院至夜明珠转盘,被交警执法人员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进一步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被告人屈小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小天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被告人屈小天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屈小天对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小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