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浙江绿森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大楼402-4、502-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98648189R。
法定代表人:娄韶山。
原告饶巾萍与被告浙江绿森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饶巾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原告货款98607.5元。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适格的被告,经审查,原告起诉的浙江绿森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符,因此,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