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吉昌,男,1995年11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市村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杨正磊,男,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滑县村民,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程战夫与被执行人王吉昌、杨正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依法作出(2018)豫0526民初7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吉昌、杨正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认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战夫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也未在执行通知书要求的五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9月21日、2020年10月16日共计4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757.42元,已支付给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人员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了拘留决定。
六、本院分别向长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通知书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房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以当面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程战夫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有权聘请律师到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在首执案件中执行到位45000元,剩余债权59242.58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