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25198212121835。
被告张玉坤,男,1960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230125196006025712。
原告王海雷与被告张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雪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海雷诉称:一、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350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
原告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书证一份,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未出庭亦未举示证据。
本院确认:原告提出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8日被告张玉坤因急需用钱在原告王海雷处借款人民币本金35000.00元,约定月利率1.2%,约定2019年10月28日还款。
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以致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
原告诉讼有理有据被告理应清偿欠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坤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王海雷借款人民币本金35000.00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