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海雷与张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125民初1136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宾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6公开日期:2020-10-27
当事人:王海雷;张玉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125民初1136号原告王海雷,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230125198212121835。

被告张玉坤,男,1960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230125196006025712。

原告王海雷与被告张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雪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海雷诉称:一、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350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

原告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书证一份,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未出庭亦未举示证据。

本院确认:原告提出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8日被告张玉坤因急需用钱在原告王海雷处借款人民币本金35000.00元,约定月利率1.2%,约定2019年10月28日还款。

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以致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

原告诉讼有理有据被告理应清偿欠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坤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王海雷借款人民币本金35000.00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