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姜仁霞、李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522民初2407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5公开日期:2020-10-25
当事人:姜仁霞;李成海;迟同芹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522民初2407号 申请人:姜仁霞,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李成海,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迟同芹,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仁霞与被申请人李成海、迟同芹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姜仁霞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成海、迟同芹名下存款或等额资产,保全金额3万元。

申请人姜仁霞用其与王**共同所有的位于桓仁镇朝阳街06组05幢04单元6-1号面积为73.82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姜仁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成海、迟同芹名下存款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