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成海,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迟同芹,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仁霞与被申请人李成海、迟同芹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姜仁霞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成海、迟同芹名下存款或等额资产,保全金额3万元。
申请人姜仁霞用其与王**共同所有的位于桓仁镇朝阳街06组05幢04单元6-1号面积为73.82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姜仁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成海、迟同芹名下存款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