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建超、丁海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603执保355号
所属地区:滨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15公开日期:2020-10-23
当事人:徐建超;丁海霞
案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03执保355号申请人:徐建超,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丁海霞,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徐建超与被申请人丁海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予以保全,保全价值45000元。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丁海霞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保全价值45000元。

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