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丁海霞,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徐建超与被申请人丁海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予以保全,保全价值45000元。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丁海霞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保全价值45000元。
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