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振中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闽032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振中即日缴纳罚金2500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