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涛、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济源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9001执2747号
所属地区:济源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22公开日期:2020-10-28
当事人:李涛;李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9001执2747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76年8月15日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娟,女,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济源市。

本院在执行李涛与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900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娟应于本院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涛2078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公告费480元)。

因李娟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尚有2078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关于李涛与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