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政超,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陈代文,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邵阳市。
申请人袁雪胡、彭政超与被执行人陈代文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被执行人陈代文给付申请人袁雪胡116529.53元,给付申请人彭政超116529.53元、案件受理费2398元,共计235457.06元。
因被执行人陈代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袁雪胡、彭政超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代文承担执行费343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代文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证券等财产信息,均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陈代文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申请人袁雪胡、彭政超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现被执行人陈代文尚欠申请人袁雪胡、彭政超18478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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