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万振,男,1983年4月2日出生,山西省昔阳县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晓鹏,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丽霞,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鹏、杨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时当事人应当提供明确的原、被告,包括原、被告明确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晓鹏、杨丽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多次送达均未果,且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也未能提供新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故二被告的基本信息不详,属不能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