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鹏、杨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0724民初822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昔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6公开日期:2020-11-02
当事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晓鹏;杨丽霞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24民初822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万振,男,1983年4月2日出生,山西省昔阳县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晓鹏,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丽霞,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鹏、杨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时当事人应当提供明确的原、被告,包括原、被告明确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晓鹏、杨丽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多次送达均未果,且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也未能提供新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故二被告的基本信息不详,属不能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