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白真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402刑初343号
所属地区:嘉兴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20公开日期:2020-11-06
当事人:白真虎
案由:交通肇事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刑初343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真虎,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因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伯铭,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真虎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凤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白真虎、嘉兴市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伯铭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真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真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白真虎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并取得谅解情况下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白真虎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白真虎在案发后立即报警,如实陈述案情,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白真虎到医院探望,并支付了医药费和丧葬费,愿意和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白真虎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30日7时13分许,被告人白真虎驾驶“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沿嘉兴市纺工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新路口南侧公交站台处时,与横过该路段人行横道的行人包卓义发生碰撞,造成包卓义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5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包卓义符合遭车祸致头部外伤而死亡。

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白真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白真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白真虎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白真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白真虎的供述,证人包继松、张某的证言,死亡医学证明,死因鉴定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书,现场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告人白真虎手机通话记录单,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真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白真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真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真虎自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