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倪卫芳,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div>法定代表人:杨少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少武,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区。
被执行人:杨丽莎,俄罗斯联邦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告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杨少武、杨丽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民初字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365215.76元,执行费7976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1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2.执行中,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1)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多个案件冻结,本案未冻结到可以扣划的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网络银行存款;(3)被执行人杨少武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的小型车辆,上述车辆本院均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4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变现受偿。
(4)被执行人无证券等数据信息。
3.2020年5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对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案对被执行人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的执行应当中止,申请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4.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市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杨少武、杨丽莎名下有位于苏州太湖高尔夫山庄51幢的房地产,该房地产已抵押给本院申请人。
5.执行中,本院函告首封法院移交上述抵押房产的处置权,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将抵押房产的处置权移交本院,经查,该院已将房产查封至2022年11月25日,故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6.执行中,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并派员去现场张贴执行裁定书、执行公告,案外人针对本院的拍卖提出执行异议及不服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短期内无法结案,故抵押房产暂无法拍卖。
7.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杨少武、杨丽莎名下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翠湖雅居16幢的房地产,经参与分配,本案得款281704.83元,执行费已统一收取。
7.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