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与付英伟、王亚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8110民初1122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30公开日期:2020-11-02
当事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付英伟;王亚臣;马春贵;宁立东;张千红;莽会斌;赵为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8110民初1122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分局山河路东段农垦九三管理局原计财处办公楼。

负责人:张庆虹,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黑龙江省九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英伟,男,40岁,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王亚臣,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马春贵,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宁立东,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张千红,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莽会斌,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赵为花,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九三支行)诉被告付英伟、王亚臣、马春贵、宁立东、张千红、莽会斌、赵为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龙江银行九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付英伟偿还贷款本金143049.44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207591.65元,本息合计350641.09元;2.判令被告的利息、复息、罚息计算到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马春贵、王亚臣、宁立东、张千红、莽会斌、赵为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被告付英伟以预交土地承包费为由,经被告王亚臣、马春贵、宁立东、张千红、莽会斌、赵为花的担保后向原告借款400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催要付英伟于2017年4月11日偿还借款本金58655.62元、2017年4月12日偿还借款本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