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庆虹,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黑龙江省九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英伟,男,40岁,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王亚臣,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马春贵,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宁立东,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张千红,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莽会斌,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被告:赵为花,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九三支行)诉被告付英伟、王亚臣、马春贵、宁立东、张千红、莽会斌、赵为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龙江银行九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付英伟偿还贷款本金143049.44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207591.65元,本息合计350641.09元;2.判令被告的利息、复息、罚息计算到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马春贵、王亚臣、宁立东、张千红、莽会斌、赵为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被告付英伟以预交土地承包费为由,经被告王亚臣、马春贵、宁立东、张千红、莽会斌、赵为花的担保后向原告借款400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催要付英伟于2017年4月11日偿还借款本金58655.62元、2017年4月12日偿还借款本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