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20〕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422时许,被告人赵威酒后驾驶川A×××××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在成都高新区方向行驶时,与陈驰驾驶的川A×××××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
陈驰报警,民警抵达现场后,对赵威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7.1mg/100ml。
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21.5mg/100ml,赵威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04.8mg/100ml。
经事故认定,赵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赵威对陈驰的损失进行赔偿,获得了陈驰的谅解。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是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赵威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量刑时考虑,1.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3.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
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行驶距离以及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等情节,综合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威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