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博恒家居定制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博杰泰豪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102民初5478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23公开日期:2020-11-17
当事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博恒家居定制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博杰泰豪建材有限公司;郑良军;李爱芬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鄂0102民初5478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虹桥上海城****。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咸(特别授权代理),男,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特别授权代理),男,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博恒家居定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五洲建材城第******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郑春梅,销售经理。

被告:武汉博杰泰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五洲国际建材城)******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爱芬,总经理。

被告:郑良军,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李爱芬,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军(特别授权代理),男,系李爱芬之夫,住湖北省汉川市里潭乡唐家坝村**。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仲利公司)诉被告湖北博恒家居定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恒公司)、武汉博杰泰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杰公司)、郑良军、李爱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仲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博恒公司立即支付AA19020069ADX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共计407,000元(人民币,下同,已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00元);2.博恒公司立即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7日为181元);3.判决博恒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105,600元;4.博杰公司、郑良军、李爱芬在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法律程序费用由博恒公司、博杰公司、郑良军、李爱芬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日,我公司与博恒公司签订了AA19022069ADX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我公司作为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将租赁物出租给博恒公司使用;租赁期间为2019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3日,共计36期,第1-12期每期租金为39,000元,第13-24期每期租金为34,000元,第25-29期每期租金为29,000元,第30期租金为197,000元,第31-36期每期租金为1,000元,由博恒公司自2019年3月3日起每隔一个月之同一日支付。

后由于博恒自身原因,向我公司申请变更剩余未付租金按如下方式支付:第14-15期每期租金为13,000元,第16-18期每期租金为55,000元,第19-24期每期租金为34,000元,第25-28期每期租金为29,000元,第29期租金为225,000元,第30-36期每期租金为1,000元,上述变更有博恒公司出具的申请书为证,且上述双方签订《增修协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变更为每月11日。

博杰公司、郑良军、李爱芬与我公司签订《保证书》,对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我公司依约向博恒公司交付上述租赁物后,博恒公司目前未支付第18期租金款项,自2020年8月11日起即未支付到期租金,经我公司多次催收,目前仍拖欠第18期到期租金计55000元,尚有第19至36期未到期租金计552000元未支付(详见后附还款明细表)。

因博恒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利益,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我公司有权要求博恒公司立即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407,000元(已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同时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我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第18期租金的逾期利息。

【计算方法为:逾期利息=当期租金X(当期迟延天数/365天)X20%】。

另,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我公司有权要求博恒公司按违约时的全部未到期租金352,000元之30%加付违约金105,600元。

博杰公司、郑良军、李爱芬作为保证人,应当依《保证书》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10月21日被告湖北博恒家居定制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款项326,431.79元(租金308,000元、逾期利息2,996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15,435.79元);二、被告湖北博恒家居定制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0年10月25日前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34,000元,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的每月11日前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34,000元,2021年6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