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先金、尚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922执1039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射洪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29公开日期:2020-11-18
当事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先金;尚会明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92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210420356。

法定代表人:邓芸先,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先金,男,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尚会明,女,生于1970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先金、尚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92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以及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房屋,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现已被本案冻结,另发现被执行人有抵押房产一处。

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后期调查发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目前存在处置障碍,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我院再予以处置。

4、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5、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