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均,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和路**(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勤与被告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孝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文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均,被告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原万源市玻璃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原告自愿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从1987年起进入万源市玻璃厂(原国营白沙工农区玻璃厂)工作,工作岗位为配料。
2004年万源市人民法院宣告万源市玻璃厂破产,2007年万源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破产清算时,未对原告的养老保险进行补交,现涉及到原告本人补交养老保险,需要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处理,但被告要求原告依法起诉确认劳动关系。
为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原万源市玻璃厂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辩称,一、原告诉请的基本事实属实,请法院结合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
二、由于原万源市玻璃厂的主管部门已经撤销和变更,现我单位作为政府行政机构改革后的行政主管部门愿意配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王文勤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拟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
2、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03)万源破法破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拟证明在2007年9月29日,万源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终结四川省万源市玻璃厂破产一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3、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万经信信访(2018)1号文件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拟证明万源市玻璃厂宣告破产终结后,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承继单位,受理了原告等人的信访事项并作出处理意见。
4、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拟证明原告申请了劳动仲裁,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5、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原万源市玻璃厂的职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信息汇总表复印件一份。
拟证明原告等人的参工时间及工种经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调查核实后予以了确认。
6、工资表复印件。
拟证明原告在原白沙工农区玻璃厂领取工资的情况。
7、白沙工农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文件复印件两份。
拟证明原白沙工农区玻璃厂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白沙工农区计划经济委员会。
8、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复印件、川人社办法(2016)62号文件复印件、达中法(2018)51号文件复印件。
拟证明原告起诉符合相关政策文件及法律规定。
被告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原告王文勤提供的1-8号证据本身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6工资表,请求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7、8,被告无异议,经审查,其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其提供的证据6,虽被告有异议,但本院将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四川省万源市玻璃厂始建于1983年,其前身为白沙工农区玻璃厂(白沙玻璃厂),属国营企业。
厂。
厂址位于万源市万白路十七公里处(现白沙镇郑家坝村)厂之初,除正式职工外,还有临时工、带资入厂、土地工等身份的工人。
原告于1987年进厂工作,工种为配料。
后万源市玻璃厂因经营不善,于2003年申请破产,2004年万源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万源市玻璃厂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07年9月29日,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终结四川省万源市玻璃厂破产一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2018年9月,原万源市玻璃厂部分职工信访要求解决工龄等问题,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了万经信信访(2018)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文件,对其连续工龄及养老保险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具体答复。
后因原告等160人需补缴养老保险,被告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调查及查询原始档案资料制作了万源市白沙玻璃厂职工(160名)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信息汇总表,并加盖了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印章。
原告据此于2020年7月30日向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原万源市玻璃厂的劳动关系。
2020年7月30日,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原告等人对该仲裁决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同时查明,原四川省万源市玻璃厂破产清算后已注销,现行政主管部门为万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本院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其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