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道安、郭占邦与杨德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503执恢218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20公开日期:2020-10-26
当事人:郭道安;郭占邦;杨德明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03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郭道安,男,汉族,生于1945年12月2日,住江南镇红岭村。

申请执行人:郭占邦,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日,住江南镇红岭村。

被执行人:杨德明,男,汉族,生于1949年3月10日,住江南镇红星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1997)南江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郭道安、郭占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德明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借款45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杨德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德明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在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管理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南溪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德明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杨德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