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江西蓝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京山南路29号4栋2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G0X8XL。
法定代表人:帅林达。
申请执行人刘绥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9)第164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蓝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蓝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7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蓝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人民币7056.35元,截至2020年10月16日已执行人民币0元,未执行人民币7056.35元及利息。
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于2020年10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