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文生与张建英、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83执7442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苏省昆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09公开日期:2020-10-30
当事人:刘文生;张建英;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83执7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生,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张建英,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339省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4835609F。

法定代表人:周陈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刘文生、张建英与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9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该判决书确认:“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为燕逾期交房违约金(以56966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止;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16年12月5日止)。

”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8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0年8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有苏E×××**号别克车辆(2009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0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2年)登记信息。

3、2020年9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有苏E×××**号别克车辆(2009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0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2年)登记信息。

4、本院向昆山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昆山范围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在另案诉讼保全中对现登记于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山市××路××号××广场690套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其中部分不动产已出售,部分业主已提出执行异议),查封期限为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止,期满前60日需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

6、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苏E×××**号别克车辆(2009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0年)、苏E×××**号朗逸车辆(2012年)均属于年代较为久远无处置价值。

7、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现因涉及众多诉讼,同时涉及众多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到位,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报财产称其公司名下资产已被司法查封(自持部分不动产为459套),暂无可变现财产请法院依法执行。

8、因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陈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9、经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移送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作出(2020)苏0583执74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移送被执行人昆山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