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金瑜、董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202执1122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30公开日期:2020-11-12
当事人:张金瑜;董黎明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02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瑜,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董黎明,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张金瑜申请执行董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依法作出的(2018)豫1202民初3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董黎明偿还张金瑜借款40000元。

于2018年10月25日之前还5000元,于2018年12月25日前还5000元,于2019年6年30日前还1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20000元,如逾期,申请执行人张金瑜有权对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并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至款项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董黎明承担。

因董黎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金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董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董黎明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走访对被执行人董黎明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董黎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董黎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五、因被执行人董黎明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合议根据法律规定对董黎明采取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采能取实施拘留。

六、向住房公积金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董黎明的公积金信息,(无账户)。

七、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八、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可向本院申请悬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金瑜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董黎明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