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商留顺,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荣成市,户籍所在地荣成市。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留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留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30日16时9分,被告人商留顺酒后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22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荣成市成山镇肖水河村东道路处驶入路东绿化带,与路牙石、路灯杆、树木相撞,致车辆、路牙石、路灯杆、树木损坏,商留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商留顺找闫秀娟顶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商留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50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
被告人商留顺已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将损坏的路灯杆修复完好。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留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商留顺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商留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留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商留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找人顶替,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商留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