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与蔺开东、赵秀兰、姜代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812民初933号
所属地区:广元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9公开日期:2020-11-09
当事人: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蔺开东;赵秀兰;姜代林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12民初933号 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颜志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斌,公司职工。

被告:蔺开东,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赵秀兰,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姜代林,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与被告蔺开东、赵秀兰、姜代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提供的被告姜代林地址,本院不能向被告姜代林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姜代林的送达地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姜代林的准确送达地址,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