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巴峰、洪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0民终224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10-12公开日期:2020-11-02
当事人:巴峰;洪燕;丁海洋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民终2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峰,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锋,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燕,女,汉族,1980年4月出生,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龙兴路创业中心B座19楼。

原审第三人:丁海洋,男,汉族,1990年6月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上诉人巴峰因与被上诉人洪燕、第三人丁海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2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认为,巴峰的诉讼请求系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就其诉讼请求进行实体性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