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锋,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燕,女,汉族,1980年4月出生,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龙兴路创业中心B座19楼。
原审第三人:丁海洋,男,汉族,1990年6月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上诉人巴峰因与被上诉人洪燕、第三人丁海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2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认为,巴峰的诉讼请求系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就其诉讼请求进行实体性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