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兴鸿、田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425执1281号之一
所属地区:大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27公开日期:2020-10-30
当事人:田毅;陈兴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5执1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兴鸿,男,1986年08年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田毅,男,1973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兴鸿与被执行人田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7月30日作出的(2019)闽0425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2.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有价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到大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4.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进行限制,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无法实际拘留。

6.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