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光成、黄小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顺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721执644号之一
所属地区:顺昌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27公开日期:2020-10-30
当事人:陈光成;黄小波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21执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光成,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执行人:黄小波,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陈光成与被执行人黄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闽072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陈光成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85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992.29元,另通过执行系统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黄小波名下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路南侧冠城世家6栋云龙轩1906(不动产证号:5000125633)房产和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不动产证号:1645160)房产进行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等待参与分配。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为借款本金585000元及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