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劲松,大队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望江大道**。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通[2019]10205113511号违法行为通知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渝交执通[2019]10205113511号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