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第二支队五大队与云阳县交通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O20)渝0101行审1081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10-26公开日期:2020-10-31
当事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O20)渝0101行审108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住所地沪蓉高速天城收费站旁。

负责人张劲松,大队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望江大道**。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通[2019]10205113511号违法行为通知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渝交执通[2019]10205113511号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