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叶凤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1102执5180号之二
所属地区:丽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4-16公开日期:2020-07-22
当事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执51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8318844Y。

负责人:陶丽红。

委托代理人:罗芳,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叶凤花,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吴丹,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方建明,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叶凤花、吴丹、方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02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1306.0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叶凤花、吴丹、方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叶凤花、吴丹、方建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丹、方建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叶凤花向本院提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叶京达遗产的继承权。

经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凤花继承被继承人叶京达遗产。

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8)浙1102执5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浙1102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叶凤花的执行。

因被执行人吴丹、方建明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丹、方建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方建明住所地所在法院调查其相关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

截至2019年4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丹、方建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丹、方建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丹、方建明各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吴丹、方建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