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敏,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方勇进与被执行人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初130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勇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敏归还申请执行人方勇进借款本金2463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张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敏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敏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敏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敏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方勇进。
综上,被执行人张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