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全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110民初3145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4-19公开日期:2020-07-22
当事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刘全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145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全戈,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全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