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凌,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孙敏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46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凌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