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丁其俊,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凌俊与被告丁其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其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凌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其俊(身份证号码:)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