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周金法,男,196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天汾镇祁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豪杰(系经营者周金法的女婿),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韩连明,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启汇电动工具维修部与韩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韩连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