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俞伟栋。
被执行人:洪波,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朱莉,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3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洪波、朱莉在(2019)浙0523执103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