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洪波、朱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523执1038号
所属地区:安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4-18公开日期:2019-12-28
当事人: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洪波;朱莉
案由:nan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523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563-571号,组织机构代码05957325X。

法定代表人:俞伟栋。

被执行人:洪波,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朱莉,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3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洪波、朱莉在(2019)浙0523执103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