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十堰铭欣美贸易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履行(2018)鄂030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向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