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0302执648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北省十堰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4-03公开日期:2019-12-29
当事人:李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鄂0302执648号之一李康:你与十堰铭欣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30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十堰铭欣美贸易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履行(2018)鄂030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向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