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静、周家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0581执470号之一
所属地区:宜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4-15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张静;周家国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81执470号之一申请人张静,女,汉族,重庆云阳县人,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周家国,男,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家国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家国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