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家国,男,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家国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家国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