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英,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富祥,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天柱,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昝诚与被告陈富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昝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享有居住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锡麟街8栋3单元106室(房产证地址:安庆市迎江区锡麟街72号3幢3单元106室)的外披屋腾让归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的舅舅。
1987年春节,原告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原告的父亲昝五四所在单位)的职工宿舍楼发生火灾,原告与父母只好搬至外公陈寿发、外婆李龙娣居住的安庆市迎江区锡麟街8栋3单元106室安庆市港务局职工宿舍居住。
因房屋面积小,为解决居住困难,原告的父亲昝五四所在单位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征得安庆市港务局及安庆市有关部门许可,在外公、外婆居住的宿舍房外搭建简易披屋一间,用于安置原告及父母。
后来,原告的父亲所在单位重新分配住房,上述披屋由外祖父、母居住。
外祖父、母相继于1989年、2006年去世,被告占用披屋至今。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腾让披屋未果,故诉至法院。
陈富祥辩称,1.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
1987年,原告的父母居住的宿舍楼发生火灾,原告的母亲要求回娘家暂住。
经协商,决定将安庆市迎江区锡麟街8栋3单元106室的房屋给原告的父母暂住,为了堆放杂物,搭建了4㎡左右的披屋一间;2.原告的父母在上述房屋居住1年左右就回到了单位重新分配的宿舍居住,为堆放杂物搭建的披屋长时间后已倒塌灭失,被清理了;3.安庆市迎江区锡麟街8栋108号(78号)门面房系被告于2004年自建,并一直由被告将其对外出租,原告及其父母均知晓此事。
2018年5月23日,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曾对被告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被告于2018年5月26日前拆除违法搭建的安庆市迎江区锡麟街8栋108号(78号)门面房。
综上,原告的父母在1987年搭建的披屋仅4㎡左右,且未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另外该披屋早已灭失,原告对被告于2004年重新搭建的披屋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