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熊云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1刑更2054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南昌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04-30公开日期:2019-04-30
当事人:熊云
案由:盗窃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054号罪犯熊云,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

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撤销对熊云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获得监狱新表扬6个。

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熊云在服刑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