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撤销对熊云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获得监狱新表扬6个。
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熊云在服刑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