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翔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建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15民初74802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4-08公开日期:2019-11-13
当事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邓某某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15民初74802号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唯,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1964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

2018年11月26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医药费及洗衣费共计人民币36,687.9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687.9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母亲袁金娣曾在上海市东海老年护理院(以下简称东海医院)长期住院。

期间,东海医院的护工为其提供了生活护理服务,护理费按月结算。

2016年6月3日,袁金娣因病去世,但未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拖欠的医疗费28,796.9元、护工费27,645元、洗衣费1,146元,共计57,587.90元。

2016年6月4日,被告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承认其拖欠护理费及医疗费等费用。

当日,被告支付了20,900元,尚欠36,687.90元。

2018年7月2日,东海医院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债权转让给原告。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拖欠的费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邓某某辩称,被告母亲袁金娣的死亡原因很复杂,东海医院护理不慎,造成被告母亲胯骨骨折,长期卧床,其肺部感染与骨折有直接关系。

被告母亲在医院住了10多年,从未拿到过东海医院一张正规的发票。

2016年6月4日被告虽然签了《还款协议书》、《欠条》,但是东海医院胁迫被告签署的。

被告母亲死亡的时候,东海医院将母亲的尸体押着不让放行。

如果被告不签《还款协议书》、《欠条》,东海医院就不让被告母亲尸体送达殡仪馆。

被告母亲的确在医院发生了上述费用,但是被告母亲当时胯骨骨折,东海医院应该承担责任,故东海医院也应该承担上述费用的一部分。

对医药费的金额无异议,但是对于护理费的金额打算与东海医院再谈谈,想让东海医院扣掉部分护理费。

医院根本没有护理资质的。

《债权转让通知书》应该也是无效的,因为被告本来就与东海医院有纠纷的,《还款协议书》是有争议的,故被告认为东海医院不能转让债权给原告。

被告没有继承母亲的遗产,不应该承担母亲的债务。

从伦理道德上来说,被告不承担母亲的债务是不合人情的。

但是被告现在无工作、无收入、无子女,只能不承担母亲的债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母亲袁金娣曾在东海医院长期住院治疗。

期间,东海医院的护工为其提供了护理服务,护理费按月结算。

2016年6月3日,袁金娣因病去世,但未支付自2014年11月29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的医疗费28,796.90元、护工费27,645元、洗衣费1,146元,共计57,587.90元。

2016年6月4日,被告与东海医院达成《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确认袁金娣住院期间拖欠的上述医疗费、护理费、洗衣费等费用合计57,587.90元。

并约定被告第一次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4日,还款金额至少2万元,实际还款2万元,另减住院租金900元;首次还款完成后,被告尚欠东海医院36,687.90元(注明:有欠条);双方约定还清剩余欠费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等内容。

同日,被告还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上海东海老年护理医院人民币36,687.90元(叁万陆仟陆佰捌拾柒元玖角正)。

当日,被告又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邓某某自愿将身份证原件(XXXXXXXXXXXXXXXXXX)放于我院作为欠费(医疗费、护工费)抵押,并承诺于48小时以内将本人医保卡原件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寄至我院换取本人身份证,并反复表示以上行为为自愿。

”2016年6月4日,被告向东海医院支付了2万元,扣除住院租金900元,尚欠36,687.90元。

2018年7月2日,东海医院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其对被告的债权,即袁金娣住院期间拖欠的36,687.90元及其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转让给原告。

通知被告将上述债务直接支付给原告。

原告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于2018年7月16日快递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号被告收,未退回。

2018年10月29日原告又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收,因“收件人拒收”而退回。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拖欠的费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中,被告表示: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号是公共户籍所在地,被告不住在云山路XXX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已经于10年前卖掉了,故被告没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

现庭审中,被告确实看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就算告知了,但是这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应该也是无效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还款协议书、欠条、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债权转让通知书、百世快递面单、运单物流信息,短息记录截图、被告微信截图、被告支付宝、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母亲袁金娣生前拖欠东海医院医疗费、护理费、洗衣费等费用合计36,687.90元,虽然被告辩称其未继承母亲的遗产,不应承担母亲上述债务的还款责任,但本院认为被告与东海医院已经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及欠条,约定由被告向东海医院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辩称,其系受东海医院胁迫签署上述《还款协议书》及欠条,但对此没有提供受胁迫的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还款协议书》及欠条具备法律效力,被告理应按照上述约定向东海医院承担付款责任。

鉴于东海医院已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现被告已经知晓该《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内容,故债权转让成立,被告理应向原告承担支付36,687.90元的义务。

至于被告辩称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