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清霞与涂建立、泉州市百姓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503民初1381号
所属地区:泉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4-03公开日期:2021-04-19
当事人:王清霞;涂建立;泉州市百姓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3民初1381号 原告:王清霞,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志辉(王清霞之配偶),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涂建立,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泉州市百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区2期E-9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875120398。

法定代表人:江丹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帅,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霂,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清霞与被告涂建立、泉州市百姓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家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清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志辉、被告百姓家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建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清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涂建立立即偿还王清霞14450元及利息(自王清霞起诉之日至涂建立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百姓家居对涂建立尚欠王清霞的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王清霞于2017年11月30日到百姓家居商场3楼的租户博仕门窗(经营者涂建立)预定购买房门、卫生门等共计货款14450元,并全额支付完毕。

但博仕门窗未按照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王清霞要求涂建立退款,但涂建立不予退款。

2018年7月6日,百姓家居与博仕门窗(经营者涂建立)解除了租赁合同,收回店铺,并将该店铺遗留物进行处置,所得18000元。

之后王清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百姓家居要求赔偿,百姓家居也不予理睬。

百姓家居辩称,一、百姓家居建材广场系一家经营家装建材、大型家具的综合体商场,卖场内的店面租赁给六十佘家与博仕门窗类似的拥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百姓家居与这些商铺之间仅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应对商铺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百姓家居建材广场建筑面积达三万多平方米,经营大型家居类商品,共七层的商场内入驻的商铺均通过承租独立店面的方式,以其自己的字号或者所代理的商品名称作为对外标识,独立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独立收取款项,独立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

其次,本案中,王清霞与博仕门窗签订的买卖合同为一份《博仕门窗产品订货单》,其中仅有涂建立的签名,百姓家居因未加盖公章,自然也未持有,更不知悉该笔交易。

同时,由于王清霞未将钱款通过百姓家居的收银窗口支付给涂建立,因此百姓家居在客观上就更不可能管理、知悉涂建立的经营行为,故案涉买卖合同仅在王清霞与涂建立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涂建立在百姓家居建材广场设立的既非柜台,百姓家居建材广场也非展销会,王清霞机械错误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权要求百姓家居承担给付责任。

展销会是指主办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内,集中多个实际经营者展示和销售自己商品。

展销会的特点是短时间的经营者聚集,当消费者在展销会结束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实际经营者已经分散,导致消费者无法寻找实际经营者,维权极难。

柜台租赁是指柜台出租者统一出租柜台给多个实际经营者,但实际经营者往往不标示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使用柜台出租者统一的名称或标记,服从柜台出租者的管理要求,与一般单纯出租房屋或者店面给经营者开店有着本质区别。

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若遇到实际经营者下落不明或停止经营时,消费者很难找到实际经营者赔偿其损失。

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在特定情况下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立法本意。

本案中,博仕门窗的店面不仅有着明确物理分隔的店面,而且店面悬挂印有字号的招牌,店面内悬挂有营业执照。

而百姓家居建材广场也不是有着临时性质,以促进销售、传播品牌为目的的展销会。

因此,王清霞无论将涂建立租赁百姓家居的店面理解为柜台,还是将百姓家居建材广场理解为展销会均是错误的,即本案不存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因此,案涉买卖合同仅在王清霞与涂建立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由博仕门窗的经营者涂建立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

请求驳回王清霞的诉讼请求。

涂建立未作答辩。

本院经查明认定事实如下:百姓家居与涂建立于2016年10月22日签订《百姓(泉州)建材家居广场租赁合同》,约定:百姓家居将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城东体育街的百姓(泉州)建材家具广场三楼3017号场地租赁给涂建立经营,用于灯饰、门窗类展品展示,租赁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合同约定了租金、物业费,并约定管理服务费每月500元;签订本协议时,涂建立向百姓家居缴纳商品质量保证金10000元,如遇涂建立出现商品质量投诉,百姓家居因此而付出的一切费用将从商品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如在涂建立退场后,遇涂建立出现商品质量投诉,且在3个工作日内未得到涂建立明确答复的,百姓家居有权先行处理,百姓家居为此付出的一切费用从商品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百姓家居确认将不采用统一收银模式,由涂建立自行收银,但涂建立应将销售单据提交一份给百姓家居,作为百姓家居各项服务保障的凭据;百姓家居有权对涂建立员工实行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并对涂建立的经营活动统一管理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统一标价签、统一配送等管理服务);等等。

涂建立在该场所经营博仕门窗,涂建立未在该场所办理工商营业登记。

2017年11月30日,王清霞在涂建立经营的上述博仕门窗购买价款14300元的房门产品,并签订一份《博仕门窗产品订货单》,该订货单注明“地址:丰泽区百姓家具三楼”,涂建立在该订货单上签名;王清霞先后于当日及2018年4月8日共向涂建立支付货款14450元。

后涂建立未向王清霞交付其购买的房门。

涂建立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一份《欠条》给王清霞收执,载明“涂建立在泉州百姓家具广场经营博仕门窗店,在收取了王清霞支付的14450元门窗款后,无法交付货物,现定于2018年7月20日前退还7000元,2018年8月12日前还清余款,若逾期,则按月息2分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

”后涂建立未退还王清霞上述款项。

百姓家居于2018年7月6日向涂建立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因涂建立欠缴租金电费,百姓家居通知解除合同。

博士门窗现已停止经营。

本院认为,王清霞向涂建立在百姓家居经营的博仕门窗处购买房门,并签订《博仕门窗产品订货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

王清霞向涂建立支付了14450元,涂建立未依约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导致王清霞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王清霞要求涂建立退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故该合同应予解除,涂建立应退还王清霞货款14450元,并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的利息。

对于百姓家居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百姓家居与涂建立签订的《百姓(泉州)建材家居广场租赁合同》的约定,百姓家居收取涂建立商品质量保证金以用于相关商品质量赔付,并对涂建立员工及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除租金、物业费之外,还每月收取管理服务费,该些约定内容区别于店铺租赁的权利义务,应认定为百姓家居统一对外租赁柜台。

王清霞到百姓家居商场购买门窗,是基于对“百姓家居”这一品牌的信赖。

百姓家居与涂建立约定不采用统一收银模式,由涂建立自行收银,至于涂建立是否将销售单据报送百姓家居,是双方内部管理关系,不能对抗消费者。

现涂建立已停止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百姓家居应对王清霞在其商场消费致其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百姓家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涂建立追偿。

涂建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涂建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清霞返还货款144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王清霞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泉州市百姓家居有限公司应对涂建立上述第一款债务对王清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泉州市百姓家居有限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涂建立追偿。

如果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