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中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敏,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邓栓良,男,1964年6月8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博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市博凯物业公司)与被告邓栓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呼市博凯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栓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呼市博凯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邓栓良支付拖欠的2016年1月1日-2018年5月31日物业费2623元;2.请求判令邓栓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日呼市博凯物业公司与负责开发本小区的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公会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接受委托为呼和浩特市市工商局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期限2013年11月1日-2016年10月31日,期满后一方未提出解除合同,本合同自动续延,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从2014年1月1日起收费,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多层0.9元/月/平方米,车库0.9元/月/平方米。
呼市博凯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邓栓良拖欠2016年1月1日-2018年5月31日的物业费2623元,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邓栓良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呼市博凯物业公司进驻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小区,为其提供物业服务。
呼市博凯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与保养,基本保障了小区正常秩序的运转。
邓栓良是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小区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00.5平方米,拖欠呼市博凯物业公司主张的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物业费2623元(100.5平方米×0.9元×29个月)。
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作为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向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邓栓良事实上也接受了呼市博凯物业公司的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
呼市博凯物业公司为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邓栓良作为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呼市博凯物业公司的服务,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即邓栓良应向呼市博凯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2623元。
邓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