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林与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甘0902民初1865号
所属地区:酒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4-02公开日期:2020-11-17
当事人:李林;黄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拟稿人:附件:拟稿单位:速裁庭校对:案号:(2019)甘0902民初1865号2019年4月2日封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902民初1865号原告:李林,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新城区紫瑞苑**楼****,身份证号6221021987********。

被告:黄超,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无业,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春光家园**楼******,身份证号6221021994********。

原告李林与被告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林、被告黄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按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利息6000元(利息计算:30000×2%×12个月=7200元),本息合计37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5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给被告借款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12月5日还款,被告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每日25%的违约滞纳金,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再推诿不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黄超辩称,原告只给我转了28200元,2019年3月3日我给原告微信转款还了3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数年,2017年11月5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2017年12月5日前还清,逾期承担总借款25%的违约金,原告给被告转款282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30000元借条一张,2019年3月3日被告给原告微信转款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7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给原告共计支付借款本息28000元,双方唯有还款时间不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