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庄(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焕革,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济宁德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浣笔泉小区22号楼7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BX3X94E。
法定代表人:熊焕革,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盖忠效与被告熊焕革、济宁德亿石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焕革、济宁德亿石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盖忠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86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跟随被告熊焕革在其经营的被告济宁德亿石材有限公司从事石材加工工作。
2019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8682元,因被告无钱支付,故出具欠条一份。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熊焕革、济宁德亿石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欠条三份,据以证明被告尚欠其劳动报酬8682元的事实。
2、嘉祥县纸坊镇武翟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据以证明原告盖忠效与盖立效、盖中效系同一人的事实。
3、企业信息资料一份,据以证明被告济宁德亿石材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0日,被告熊焕革依法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济宁德亿石材有限公司。
2018年,原告在被告济宁德亿石材有限公司从事石材加工工作。
2019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8682元,被告熊焕革向原告出具欠条三份。
另查明,2019年4月1日,嘉祥县纸坊镇武翟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证明“盖立效”、“盖中效”与原告系同一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济宁德亿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济宁德亿石材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济宁德亿石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劳动报酬8682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济宁德亿石材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被告济宁德亿石材有限公司系被告熊焕革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熊焕革应当对所欠原告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