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才让当知,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藏族,文盲,系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居民。
因本案于2018年7月3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尖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尖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尖扎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朋毛当知,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藏族,文盲,系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居民。
因本案于2018年7月3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尖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尖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尖扎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夏如扎拉,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藏族,文盲,系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居民。
因本案于2018年7月3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尖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尖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尖扎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祁本,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藏族,文盲,系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居民。
因本案于2018年7月3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尖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2月27日被尖扎县人民法院继续依法取保候审。
尖扎县人民检察院以尖检公诉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让当知、朋毛当知、夏如扎拉、祁本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尖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云、杨忠多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才让当知、朋毛当知、夏如扎拉、祁本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才让当知、夏如扎拉一起到尖扎县坎布拉镇南宗沟一工地施工队帐篷内,窃取一部手机和一个电镐。
被盗手机卖给妥某某(另案处理),销赃所得的赃款全部挥霍,电镐已追缴。
经鉴定:被盗的型号OPPOA59手机价格认定为1316.70元。
2、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才让当知、夏如扎拉、朋毛当知一起,由被告人朋毛当知驾车在附近放风,被告人才让当知、夏如扎拉先后到尖扎县加让沟综合整治二期工程项目部施工队和尖扎县马克唐镇扶贫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部施工队帐篷内,窃取九部手机后卖给妥某某,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经鉴定:被盗手机型号为vivo51A、OPPOA37、OPPOA37A、OPPOA57、魅族NOTE6、苹果6PLUS、OPPOR9SK、OPPORA77、vivoX20的价格共认定为9725元。
3、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才让当知、朋毛当知、祁本一起,由被告人朋毛当知驾车在附近放风,被告人才让当知、祁本到尖扎县能科乡拉沙村一施工队帐篷内,窃取两部手机后卖给妥某某,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经鉴定:被盗的型号为OPPOR9SPLUS手机和OPPOA3手机价格共认定为3333.50元。
4、2018年7月1日,被告人才让当知、祁本一起到德令哈市中控太阳能员工宿舍内,窃取六部手机。
二被告人在西宁将盗来的手机卖给妥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盗手机OPPOA33两部、OPPOA57、vivoX9、vivoY67、vivoY55各一部,价格共认定为63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才让当知、朋毛当知、夏如扎拉、祁本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
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1.物证:追缴的电镐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妥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尖扎县价格认证中心尖价认定字(2018)19、20、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德令哈市价格认证中心德价认定(2018)26、27、28、29、30、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盗手机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让当知、朋毛当知、夏如扎拉、祁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手机,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才让当知、朋毛当知、夏如扎拉、祁本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才让当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连续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达20766.20元,对盗窃的危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朋毛当知积极参与实施了二起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达13058.50元,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朋毛当知当庭提出有残疾证,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残疾情形的范畴,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夏如扎拉积极参与实施了二起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达11041.70元,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祁本积极参与实施了二起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达9724.50元,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才让当知、朋毛当知、夏如扎拉、祁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