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严庆与被告杨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117民初518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4-01公开日期:2019-04-26
当事人:严庆;杨晶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518号 原告:严庆,女,199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杨晶金,男,1986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庆与被告杨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为此,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公告费催费通知,现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公告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