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晶金,男,1986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庆与被告杨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为此,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公告费催费通知,现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公告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